惠市建價函〔2016〕5號
各有關單位:
根據(jù)市發(fā)改委、財政局《關于貫徹落實減免部份涉企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市縣(區(qū))級收入政策的通知》(惠市發(fā)改價〔2014〕30號)文件的精神,從2016年5月1日起,我市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再計取防洪工程維護費(堤圍防護費)。
2016年5月1日以前已招投標或已簽訂施工合同但未開工的工程,以及已開工工程跨入2015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量均按本通知執(zhí)行;已辦理竣工結算的工程不作調整。
特此通知。
惠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
2016年4月6日